《民法典》施行两年,家事审判有何变化?丨律新调研
在《民法典》施行后的两年时间中,婚姻家事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发生了哪些变化?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竹一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海娜
杨竹一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是我明显感觉到,法院作为法律共同体,对专业律师的尊重程度越来越高了。
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广开言路。比如,法院会邀请在家事法领域有充分研究、足够专业的律师参与案例研究,我本人也参与过多次。此外,律协和法官协会、法学会每年会举办一次论坛,迄今已是第三届。同时,法院也会邀请律师参与法院庭审监督、庭审建议等活动。
三是房产分割方面的变化。比较典型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案件,有的法院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不明确判决房产归谁,而是直接判定双方份额。但是现在最高院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法院应尽量给出具体的房产分割方案。虽然还有个别法院会判定份额,但前提是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子且双方都无力出钱,双方需在房产出售后对出售款进行分割;如果有多套房屋,且一方有出钱的实力,法院则会给出具体的分割方案。
四是在子女抚养上的判决变化。成都的法院相对来说比较保守,面对两个孩子的情况,一般倾向于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但是在江苏、上海等地,法院会考虑孩子在父母已经离异的状况下再度承受的与同胞兄弟姐妹分离的痛苦,因而会尽量判决两个孩子归一方抚养,以免两个孩子走向疏离。
我认为,律师不仅要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清晰的认识,还要能够坚守这些原则。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在一些案件中所坚守的观点可能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但这类观点在《民法典》施行后基本上都能被采纳,这也让我看到我们的法治环境明显在变好。
高兴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是贯穿这两年的一个主题。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家庭法实际上是游离于民法之外的。婚姻家庭法领域可能更多会提到公序良俗、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提到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但是不太强调法律的体系化。经常提到这些并没有错,但它们都是概括性的原则,只提这些就会造成现实中很多的疑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且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民法典》施行前,法律是明确排除身份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但《民法典》就完全改了过来。这说明《民法典》并不是把原《婚姻法》稍作删减后直接放入婚姻家庭编里,它实际上是一个成体系的回归。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作为家事律师,应该以完整的法律体系视角去挖掘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关注一些融合的地方。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客户的需求是多元化的。现在的很多客户需求涉及的不仅仅是传统财产,还有如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内容,所以我们需要向公司法领域、资本金融领域的律师学习。我们在自己的业务研究上,也应多与其它法律领域的同行对话。
从家事审判的思路上看,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观点、风格、思路可能都不太一样;但是我们也能够看到,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后,出现了一些被称为“首例”的创新判例,如最近的“婚内监护侵权第一案”、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遗嘱信托纠纷等等。相应地,我们作为家事律师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更讲法律、更讲体系。
刘海娜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家事审判从大框架上看变化不大,但个别案件在定性上与之前的审判有着颠覆性的变化,以下试举两例。
一是打印形成的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民法典》施行后,有多起打印形成的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例。重点在于,按照订立遗嘱时原《继承法》中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该份代书遗嘱应当被认定有效;而依据《民法典》中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则会被认定无效。对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的内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形式的遗嘱被认定为打印遗嘱,应当依据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审查其效力,而不适用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这种常规规定。
其次,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多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很多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都不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比如:不满足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打印遗嘱为多页,立遗嘱人在每页都有签字,但代书人、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等情形。
二是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民法典》施行前,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有的认定为借贷,有的认定为借名购房,也有的认定为赠与。此前,北京的法院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只要有银行转款凭证,无论是否有借条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一旦父母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借贷成立,离婚时子女双方应当承担偿还义务,隐含着不支持啃老的价值导向。《民法典》在该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比如借条、银行转款备注(出借)等;否则,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房的出资应定性为赠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属于另一层面的规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希望引导民众养成事先书面约定的强烈意识,以尽量减少后期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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